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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作者:印刷学院   
2008-11-15 16: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秩序管理的意见
 
教字[2004]8号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保证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加大教学秩序监管力度,加强教风建设,树立我校教学工作的良好形象,现做出如下有关规定,请各院、系、教学部严格执行。
    一、教师授课要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外出兼课等个人私事均须服从学校教学安排。教师应保证按时上课,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加课或更动教室。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学生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以不影响学生上课为前提,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加活动。
    二、严格禁止停课,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如因故必须调课的,须提前提出申请。
    (一)停课
    1、在教学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不再补课),由主管单位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再办理停课手续通知。
    2、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填写调课审批表,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调课
    1、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10学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10学时);
    (3)组织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它课程教学时间;
    (4)经批准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集体活动。
    2、调课手续
    本单位的调课和跨单位的调课(任课教师和授课班级不同属一单位),由任课教师填写《 曲阜师范大学课程调整审批表》,送听课学生所在单位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听课学生所在单位教务员至少提前两学时通知学生。
    (三)补课
    1、因调课造成的缺课,应及时安排补课。
    2、补课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学生所在单位(或与教务处行政管理科协调)安排,由听课学生所在单位教务员通知任课教师,并至少提前两学时通知学生。
    (四)代课
    1、任课教师因故经批准在10学时以上,一个月内不能上课者,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必须安排教师代课。10学时以内也可安排代课。
    2、代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提名,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填写调课审批意见,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
    (五)调换任课教师
    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须经主管教学主任签署调课审批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三、加大教学秩序检查力度
    (一)各院系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教学秩序检查工作,各教学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和工作细则。
    (二)检查人员在工作中需佩带标识,各教学单位每学期组织检查不得少于10次。检查工作需有详细的工作记录,要认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学检查记录表》。
    (三)各教学单位于学期末,将本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教学检查记录表》、《调课审批表》及本学期执行教学计划一并交教务处教学科检查备案。
    (四)各教学单位教学信息员负责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课堂听课记事表》(见《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条例》附表5),学期末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后更新 ( 2008-11-15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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